2004年2月1日,新华服装厂因我病尚未好转,让我与其签了休贰年的《病休协议书》,但事后单位变更,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由"贰"年变为"10"个月。《协议》中"合同期限为'贰'年",单位把我在年字前大写的"贰"刮掉,原"贰"字处留下了一个"洞",在后填写了"10"个月,把"04"涂改为"03",涂改处没有我的画押。
他们为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河北鸣鹿服装集团)自立一条新法律:"抠字、刮擦、涂改的证据合法有效"。
1、我签字的协议是完好无损的协议,只有脑瘫、傻B才会在抠字、涂改的协议上签字; 2、为何对"合同期限为'.'年,年字前被刻意刮掉的数字而留下的洞避而不谈?装聋作傻? 3、该证据《病休协议书》是新华服装厂制式、保存、提交的,证据被抠字、刮擦、涂改有严重瑕疵,为何让刘西承担不利后果呢?法理何在? 4、认定"因刘西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应当由刘西承担不利的后果"。 河北省三级法院判案违反证据认定法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 三级法院的认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2001)年12月6日) 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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