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原是集团总部一个职能部门(但与集团总部不在同一城市),现在单独成立了分公司,原来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由集团总部的一家子公司签订的(该子公司与我公司在同一城市)。现在我们单独成立了分公司,需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请教一下专家,如何处理?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主体,还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何办理? 请高手支招!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须以总公司名义签劳动合同。 如果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则不具备签定劳动合同的资格。 可与员工签订一份转移确认函,确认主体的变更,并确认员工从集团公司转移至分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变,工龄累计,并规定新合同的期限。鉴于劳动合同法的二次续签的规定,建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2年或3年期。 只不过履行人是新成立的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GMT+8,2010-8-721:22,Processedin0.second(s),6querie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