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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时间:2012-04-24 15:41来源:幸福猪猪 作者:忆枫 点击:
我公司原是集团总部一个职能部门(但与集团总部不在同一城市),现在单独成立了分公司,原来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由集团总部的一家子公司签订的(该子公司与我公司在同一城市)。现在我们单独成立了分公司,需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原来签订
公司原是集团总部一个职能部门(但与集团总部不在同一城市),现在单独成立了分公司,原来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由集团总部的一家子公司签订的(该子公司与我公司在同一城市)。现在我们单独成立了分公司,需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请教一下专家,如何处理?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主体,还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何办理?

请高手支招!

1.原合同继续有效,可等到期再续签;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须以总公司名义签劳动合同。

先签订承诺不降低原有劳动合同标准并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继承原工龄的协议书,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列为新合同的附件。这么做是避免新旧转换切断工龄。

如果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则不具备签定劳动合同的资格。

新成立的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有,就有资格自主跟员工签订合同。

可与员工签订一份转移确认函,确认主体的变更,并确认员工从集团公司转移至分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变,工龄累计,并规定新合同的期限。鉴于劳动合同法的二次续签的规定,建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2年或3年期。

补充一下,如果没有营业执照,但又集团公司的委托书,仍可以与员工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原告/被告方还是集团公司。

我也正在处理这类事件,呵呵,基本同意LZ的操作,类似工龄的相关事宜要明确

继续履行原合同即可

只不过履行人是新成立的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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