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8/10/2005 (第537章第3条) [2005年10月28日] (本为2005年第19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有效期 版本日期 28/10/2005 本规例的有效期在2006年7月31日午夜12时届满。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8/10/2005 第1部 导言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有关人士”(relevant person)指行政长官按照第36条指明为有关人士的人; “有关实体”(relevant entity)指行政长官按照第36条指明为有关实体的实体; “协助”(assistance)就军事活动而言包括经费筹措及财政援助; “委员会”(Committee)指依据《第1533号决议》第8段设立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 “特许”(licence)指根据第11(1)(a)、11(1)(b)、12(1)或13(1)条批予的特许; “船长”(master)就某船舶而言,包括当其时掌管该船舶的人(领港员除外); “船舶”(ship)包括各类型用于航行而并非由桨驱动的船只; “《第1533号决议》”(Resolution 1533)指安全理事会于2004年3月12日通过的第1533(2004)号决议; “《第1596号决议》”(Resolution 1596)指安全理事会于2005年4月18日通过的第1596(2005)号决议; “《第1616号决议》”(Resolution 1616)指安全理事会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的第1616(2005)号决议; “资金”(funds)包括─ (a)金币、金锭、现金、支票、金钱的申索、银票、汇票及其它作付款用的票据; (b)存于财务机构或其它实体的存款、帐户结余、债项及债务责任; (c)证券及债务票据(包括股额及股份、代表证券的证明书、债券、票据、认购权证、债权证、债权股证及衍生工具合约); (d)利息、股息、或财产上的其它收入或自财产累算或财产所产生的价值; (e)信贷、抵销权、保证或担保、履约保证或其它财务承担; (f)信用状、提单及卖据;及 (g)证明拥有资金或财务资源的权益的文件,以及任何其它出口融资的票据; “禁制物品”(prohibited goods)指任何军火或相关的物资; “拥有人”(owner)就某船舶而言,公司债务 。在该船舶的拥有人并非其营运人的情况下,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指该船舶的营运人,亦指任何租用该船舶的人; “机长”(commander)就某飞机而言,指由该飞机的营运人指定为该飞机的机长的空勤人员,劳动。如无如此指定的人员,则指当其时指挥该飞机的机师;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指─ (a)警务人员; (b)担任《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附表1指明的职位的香港海关人员;或 (c)受雇于香港海关的属贸易管制主任职系的公职人员; “营运人”(operator)就某飞机或车辆而言,指当其时管理该飞机或车辆的人; “关长”(Commissioner)指香港海关关长、香港海关副关长或任何香港海关助理关长。 第3条 禁止向刚果境内的人士供应及交付若干物品 版本日期 28/10/2005 第2部 禁止条文 供应及交付物品 (1)除按根据第11(1)(a)条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不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