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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第

时间:2011-11-30 12:37来源:witchuang 作者:cocoworld 点击:
第三章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3节 标题: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法条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除了本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

  第三章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3节

  标题: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法条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除了本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其他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绝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主要理由是:一、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广,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和当事人的住所地距离较近,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利于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二、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便于承担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三、便于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案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4节

  标题: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法条内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机关是国家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目前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已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司法实践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案件,审判和执行都较方便。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又涉及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的交往。从海关的设置上看,分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因此,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论,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上述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它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影响较大,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会有困难。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指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有四种,一种是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一种是在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管辖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原则性体现在按照这一规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才能管辖。灵活性体现在只要案件的影响范围超出某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范围,或者案情复杂,就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5节

  标题: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法条内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属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所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本条规定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而言,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这类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不利于审判,不利于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6节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法条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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