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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被强奸时因使用避孕套恶人逍遥法外?

时间:2011-11-26 10:27来源:馨灯(惟褚有才) 作者:冬天的细雨 点击:
老师被强奸时因使用避孕套恶人逍遥法外? 文/熙缘斋物语 近日,网络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

老师被强奸时因使用避孕套恶人逍遥法外?

文/熙缘斋物语

近日,网络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2011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凤凰网》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字面理解有三层意思,第一,主观活动或心理活动是违背妇女意志;第二,客观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第三,结果是性交行为。命题明确而充分,主观意志指挥客观手段达到最终目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多方面的认定。换言之,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所有要件都成立的时候,它们必然指向同一结果,即犯罪。那么,强奸与戴不戴套之间有何必然联系?“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又是怎样一个命题呢?

戴不戴套与强奸罪之间有何联系?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判定,要求主客观要件齐备。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有两点: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女性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女性意志。强奸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因此,只要主客观要件齐备即为强奸罪成立。从这一角度分析,强奸与戴不戴套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即强奸罪名是否成立与戴不戴套无关。

戴不戴套与违背女性意志之间有何联系?违背妇女意志,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戴套不足以说明是自愿性交,更不足以说明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医疗保险能报多少钱。因为妇女被强奸时,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相比看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戴套不是默许和纵容,不戴套也不代表反抗与自卫,戴不戴套与违背女性意志之间没有绝对的必然联系,不能以戴不戴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戴不戴套与强奸罪犯罪手段有何联系?强奸从客观上说,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三个手段并非同时具备的,三者有其一即可。当然,许多案件中,这三种手段往往是并存的,一般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最为常见,但这并不说明构成强奸罪就一定要有暴力和胁迫,从本案来说,不能说案发现场“暴力特征不明显”就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构成强奸罪手段还有另外的其他方式,即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则属于用酒灌醉这一类型,至于被酒灌醉后性交时是不是戴套,都不影响对犯罪手段的定性。

戴不戴套与“半推半就”和强奸既遂未遂有何联系?所谓半推半就,施害方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从本案看双方只是普通的工作关系,既非恋爱关系,又非情人关系;性行为发生在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应该属于公共场所;案发时间应该属于工作时间,且当事人有锁门的行为;最重要的是,事发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报案;从报道描述看周琴老师应该是道德品行、生活作风严谨的人。所以,不能认为戴套就是“就”,不戴套就是“推”,从本案情况看恐怕连半推半就都算不上。我国强奸既遂的标准是“插入”,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所以不论是载套“插入”,还是不戴套“插入”,都是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连是否射精都与既遂未遂无关,更何况是戴不载套呢?

综上所述,强奸与戴不戴套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两性间女性其实天然的弱势,面对性侵害递套还是亮剑,请冷静处理,有些强奸犯不是性变态或者就是弱智到极致,对于这样不能自控的暴戾分子,一旦实施对女性的性侵犯,往往会不计后果,甚至可能会实施进一步的恶性攻击行为,当柔弱的女性受害者遭遇如此险境的情境下,应该退而求其次进行自我保护,递套也是对自己的保护。但对于某些人们兽心的官员们,大可亮出正义之剑,就像邓玉娇,因为那些官员虽然有色心也有色胆,但他们大多不敢实施暴力犯罪,充其量采用的手段往往是用酒灌醉、麻醉、或者是威逼利诱。最后,女性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工作中应酬是难免的,但应酬是有限度的,既使是领导要求的,也要学会拒绝,或者巧妙拒绝,因为到最后,能保护自己的,只有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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