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清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全市“三边”整治及城乡清洁工程进一步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强化领导责任,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整治效果,根据《》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清远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主要包括国道107线清远银盏至小市路段、国道107线清和大道路段、省道354线清佛一级公路学田路口至清远市区路段、省道253线延伸线路段、省道114线清远至石角路段、省道114线城西大道路段以及城市道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实施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中,通过对导致桥梁垮塌、道路损毁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以及恶意堵车、强行冲卡、随意污染城市道路、严重违反交通秩序规定的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治超流动巡查队、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与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的负责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市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治超站和治超流动巡查队的负责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交通部等国家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法〔2004〕219号)、《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论表见代理。广东省《关于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粤交执〔2008〕211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粤交执〔2010〕1200号),省治超办《关于在全省铺开治超流动巡查工作的通知》(粤治超办〔2007〕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市中心区域主要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坚持市政府主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实施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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