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络电视法制频道法律服务中心(法易行法律服务网) 父女一同到单位索债。还债之日,女儿代父领走还款,四年后父亲声称女儿领款行为与己无关。1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代理权确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何某从襄阳区某水库管理处领款元的行为是代理其父领款的行为。 2001年1月22日(农历腊月28日),何某之女单独来到水库,学习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128/41875.html。从水库领走还款元,并在水库出具的领条上代书其父姓名“何某某”三字。水库支付此款后,即从其单位欠何某的债务中扣出本金元。尔后,www.hnfzb.gov.cn。何某亦未向水库提及此事。2005年5月,水库与何某对帐时,何某称从未委托过女儿帮其领款,其女在水库领取的元钱的行为与其无关,是其个人行为。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确认何某从襄阳区某水库管理处领款元的行为是代理其父领款的行为。 本案中,何某女儿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的效果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从根本上说,表见代理的代理是有欠缺的,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值得保护。所以我国法律设计了此种表见代理制度,使其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被代理人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后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