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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概念中关于“须本人存在过失”如何理解?复制生硬法条的不予给分。请举出一些“须本人存在过失”的实例,在什么情况下会判断为“过失”的情况?请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谢谢~ 首先明确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代理法律关系中的“本人”指“被代理人”。 其次,“本人存在过失”是指,被代理人存在某些失误的地方,使表见代理人装扮成为他的代理人,进行活动。 举个最老土的例子,某单位有个业务员,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炒了之后,单位忘记问他拿回公章。然后那个业务员走了以后拿着单位的公章到处行骗。就是这样。 为什么要这样说?因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不同的。“表见代理”的特别之处是,交易第三人必须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真实的代理人;而实际上那个人是没权的。那为什么第三人会“有理由”相信呢?那证据就是那些公章、授权委托什么的。 所以,表见代理人能拿出依据,骗得第三人信任的话,被代理人肯定是存在过失的。 一个公司和一个饭店约定公司的员工在饭店就餐由公司埋单,公司向饭店提供员工名单,某员工辞职后,该公司未将该员工辞职的情况通知饭店,如果该员工继续在饭店就餐,饭店有理由相信该员工就餐还是由公司埋单就是表见代理。 而“过失”就是公司没有通知饭店该员工已经不是本公司的员工,造成了饭店以为这位员工还是公司的员工的假象。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