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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论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

时间:2012-02-03 18:05来源:吴垠康 作者:秦洪强 点击:
2011-11-29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论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论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 论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 --民刑理论交叉领域研究 深圳市律师联盟 一、案件概要 A某在深圳市某区从E某处受让承租房东为B的一栋楼房,从事房屋转租生意,租赁期为三
2011-11-29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论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论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

论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

--民刑理论交叉领域研究

深圳市律师联盟

一、案件概要

A某在深圳市某区从E某处受让承租房东为B的一栋楼房,从事房屋转租生意,租赁期为三年,转让费共计30万元,一次性支付完毕。A某与B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未经B某同意,A某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后来,A某做了一个月房屋转租生意,觉得生意不好做,就想偷偷转给别人算了。于是,A某找到C某,谎称B某同意自己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A某找来D某假扮B某,表示同意A某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C某,C某支付给A某合同转让费30万元。B某发现此事后,认为A与C之间的合同转让协议无效,便将C赶出去。C知道受骗后,马上报警。深圳市某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将A刑拘,经深圳市某检察院批准逮捕。深圳市某检察院就A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发生意见分歧,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未作出决定。作为A某的辩护人,我们仔细分析了全部案情,与该检察院深入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最终深圳市某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本案之焦点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很明显,A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已经B某同意,现可以将该栋楼房整体转给第三人"之事实的方法,使得C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支付给A某30万元。关键问题在于A某主观上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研讨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内涵与外延

何谓合同诈骗罪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学理及实务上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大致有三种意见: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所有人对财物合法的实际控制,而由自己永久性非法实际控制的意思;其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占有人对财物合法的实际控制,而由自己非法实际控制的意思;其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所有人对财物合法的实际控制的意思。以上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将占有理解为所有;第二种是将占有理解为自己占有;第三种是将占有理解为排除他人占有即可。三种意见的外延逐步扩张,以第三种最为宽泛。现在通说认为以第二种为准。考察其原因有三:其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转向对占有的保护,而不是仅仅限于所有权的保护。占有已经不仅仅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而是与所有权相并列,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占有本身具有很重要的经济价值,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取得占有型犯罪数量急剧增多,所有权已不再是取得型犯罪的主要目的。从此种趋势看,为了打击犯罪,第二种意见较第一种更为可取。其二,从罪刑相一致的角度来看,有很多取得占有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较取得所有权型犯罪更为严重,如果不处罚前者而只处罚后者,明显违背刑罚的精神。其三,从区分取得性犯罪与毁坏性犯罪的区分功能来看,第二种意见较第三种更为可取。综上所述,第二种意见为本文作者所支持。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认定

如何认定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关于此重要问题我国学界研究尚少。本文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事实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通过是否有对待给付存在予以推定。如果存在对待之给付,则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之,则有。例如偷窃他人之财物,而以自己所有之物以相当价格卖给第三人,此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尽管存在欺骗之客观情形,但因为存在对待给付,可以推定主观上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无权处分的情形同样如此。

四、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之分析

本案中,A某与B某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A某与C某之间系承租权转让合同关系。那么关键问题在于:第1、B某能否以约定形式限制A某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第2、A某与C某之间承租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第3、B某的租金是否落空?其中,第1点由于B以约定形式限制A某承租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达成的合意,应认定有效,但是只限于在A与B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第三人。因为这只是一种设定债权债务的负担行为。第2点A某与C某之间承租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权利转让行为具有准物权行为的性质,尽管A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C某系善意第三人,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承租权。但由于A某具有欺诈行为,C某可以行使撤销权。按此分析,C某可以取得承租权。那么B某因为A某违约,受有损害,可以追究A的违约责任。那么B某可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C某的损害如何得到赔偿?这两个问题与本案关系不大,可以不论,但实为重要问题,特列出。第3点B某的租金也并未落空。因为只要B某同意支付租金的义务转移给C某,B某即可从C某处取得租金。

五、本案中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C某因为受骗而支付30万元的同时,从A处取得承租权,存在对待给付,可以推定A某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B某仍然可以从C某处收取租金,尽管房屋由C某承租也并未受有较大损害。本案也不存在合同诈骗罪,受骗方与受害方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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