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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包诈骗是定诈骗还是定盗窃罪

时间:2012-02-11 06:51来源:瑞丰斋 作者:小鸟伊人 点击:
不知楼主所说的丢包诈骗是否就是公安机关平常说的抛物行骗?这类情况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既然说了说抛物行骗,就是说犯罪分子的目的是诈骗,但也有定盗窃的可能性。 看证据,无法证明故意丢包且宝石捡的就是盗窃,一般这种可能大些 盗窃罪1)盗窃罪与诈
不知楼主所说的丢包诈骗是否就是公安机关平常说的抛物行骗? 这类情况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既然说了说抛物行骗,就是说犯罪分子的目的是诈骗,但也有定盗窃的可能性。
看证据,无法证明故意丢包且宝石捡的就是盗窃,一般这种可能大些
盗窃罪 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犯罪构成上看: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基本结构可表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有无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基于盗窃行为取得财产,从根本上说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其取得财产主要是依靠行为人自以为不被知晓的秘密窃取行为,而诈骗罪中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财产交付于行为人,尽管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但行为人财产的取得主要还是依靠被害人的自愿处分,并且这种自愿处分同特定条件下被害人在产生错误认识后所形成的内心意识表示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处分行为并不违背当时情况下被害人的内心意愿。而对于处分行为的理解,笔者以为,处分并不等同于暂时交付,这里的处分应指被害人将财产交付于行为人,并允许行为人为占有、使用、受益甚至于为民法上的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因此,暂时交付中被害人并无处分财产的意识表示,这种交付并不能够形成诈骗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处分意识,因此,即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暂时交付财产,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3)实践中的许多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为了取得财产往往使用了诈骗行为,又实施了盗窃等多种行为,学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究竟应定何罪存在许多争议。笔者以为,这时应在特定条件下考察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的真正手段是什么行为,即是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或其它行为,如主要手段是盗窃行为则应定盗窃罪,如主要手段是诈骗行为则应定诈骗罪,是其它行为就应定其它行为的罪名。 (4)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本案中韩某、雷某、任某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定盗窃罪。首先,张某将自己的钱交给雷某查看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处分行为,而只是暂时交付行为,张某主观上只是将其财产暂时交给雷某查看,并没有交付雷某处分的意识表示,即没有将其钱自愿交给他们所有的意思表示,所以从手段上看,这种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本案中雷某三人即使用了诈骗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但三人取得财产的最主要手段还是秘密窃取行为,而非骗取。其间的虚构行为只是先前的准备行为并非完成犯罪最主要、最本质的手段。因为,雷某三人取得财物实际上是乘张某不注意时采用调包的方式获取,用假钱将真钱悄悄换走,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笔者以为,对于张某自己的3000元钱及一张5000元的活期存折转移并非基于张某的自愿处分,并且这种转移从根本上违背了张某的意愿,甚至张某当时并不明知财产已被转移。相反,这种转移是依靠韩某秘密调包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调包行为恰恰实际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因此,韩某三人主要是依靠秘密窃取,取得了张某的财物。因此,本案韩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应该是诈骗吧,盗窃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有的嘛。被害人都知情还能叫盗窃吗?不过也不一定就是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有起刑点的,不到一定的金额或后果一般不会成立诈骗罪的,小打小闹的最多也就是治安处罚一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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