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作出事实性说明的欺诈
时间:2013-09-19 08: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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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诈骗罪的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实施欺诈的行为人通过虚假意思说明引起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因此,诈骗罪中的欺诈必须是以虚假信息为前提的行为。但如果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中间接得出的结论表明,他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
【内容提要】诈骗罪的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实施欺诈的行为人通过虚假意思说明引起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因此,诈骗罪中的欺诈必须是以虚假信息为前提的行为。但如果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中间接得出的结论表明,他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在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前提下,该行为同样构成欺诈。由此可见,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以虚假信息为前提。对行为人这种作出事实性说明的欺诈,无论认知优势理论还是危险支配理论,都不能合理地理解这种行为。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对这种欺诈作出新的论证。 【关键词】诈骗 事实性说明 升高的信任 危险的制造
诈骗罪中,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欺诈,是否仅限于虚假的意思说明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说明引起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但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从该行为间接得出的结论表明,行为人作出的是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该行为仍应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由此可见,诈骗罪中,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欺诈,并不必然是以虚假信息为前提的意思说明行为。在双方存在升高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尽管行为人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但该行为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
一、符合事实性说明的欺诈:事实与欺诈之间的基本关系
诈骗罪中,实施欺诈的行为人通过意思说明,将客观事实的错误信息传递出去,从而引起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诈骗罪中,欺诈必须以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所表示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则不构成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因此,诈骗罪中的欺诈是以虚假信息为前提的意思说明行为。⑴但德国刑法理论认为,如果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从行为人意思说明中间接得出的结论表明,行为人作出的是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在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该行为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因此理论上一般将这种行为视为具有独立意义的欺诈行为类型。⑵在这种欺诈中,被害人之所以产生错误认识,是因为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规则和习惯,他对行为人作出的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并没有完全理解,或其理解与该意思说明完全相反。由此可见,造成被害人错误认识的是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符合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从该意思说明中,被害人得到的是一种推定性的事实判断,而且该事实符合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因此,在被害人看来,这种判断与行为人所要表达的内容在逻辑、经验和规则上并不矛盾。在这个前提下,基于这种交往规则和经验,被害人并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或者其理解与该意思说明完全相反,从而引起了他的错误认识。⑶ 另一方面,作为典型的交流性犯罪,诈骗罪的特征更多涉及到的是双方的一种信息沟通,欺诈人正是通过这种沟通,从而向被害人传递了客观事实的错误形象。⑷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意思接受者的被害人,他对行为人的信任依赖在信息传递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为诈骗罪中,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其实并不是对事实准确感觉的信任,而是对有关事实的准确信息的信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欺诈的行为人才可能利用被害人的信任依赖,从而通过意思说明将信息传递出去;同时,作为意思接受者的被害人只有基于这种信任,他才可能接受该意思说明。因此,在作为交流性犯罪类型的诈骗罪中,交往双方升高的信任关系在欺诈行为的实施中起着关键作用。同样,在行为人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后,被害人正是因为这种信任,以及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常识,他对该意思说明并没有完全理解,或其理解与该意思说明完全相反,从而使其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此,本文首先对这种欺诈中事实与欺诈之间的关系作出分析。 (一)因没有完全理解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而产生的错误认识 这种情况是指,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中可以间接地推断出,行为人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但被害人根据正常的交往规则和经验,尤其是当时双方形成的升高信任关系,他并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从而产生了错误认识。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特定的规则和习惯。根据这些规则和习惯,人们可以从某种行为中获得某种特定的信息,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相应的反应。比如我们推着购物车走到超市的付款处,这就说明我们想要购买这些放在购物车里的货物,而且已经准备好了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同样,顾客在正常就餐时走进饭店要一份套餐,接受该意思说明的服务员从中可以获得的一个事实性判断就是,该顾客愿意和有能力为自己的消费埋单。由此可见,这些符合事实的意思判断建立在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些事实性判断并没有违背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常识。 在行为人作出符合事实说明的欺诈中,根据正常的交往规则和经验,被害人同样可以从行为人的意思表达中间接推断出一种事实性判断,而且该判断与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在逻辑、经验和规则上并不矛盾。⑸这种判断是基于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尤其在双方信任关系升高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正是基于这些交往规则和经验以及双方升高的信任关系,被害人才没有理解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从而产生了错误认识。例如,行为人想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卖掉从中获利。他在汽车租赁公司对服务员说,他要租一台轿车到外地办事。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他顺利租到了一台轿车,然后他将该车开到外地低价卖掉了。在该案件中,行为人作出租车意思说明并出示相关证件后,对服务员来说,基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规则和经验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他可以合理地从顾客的意思表达中间接得出如下事实性判断:该顾客愿意和能够为自己的租车支付相关费用;而且能够将该车送还公司。但事实上,行为人不但没有打算支付这些费用,而且还将该车卖掉了。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在当时情况下,尽管行为人没有明确表达出他能够和愿意为自己的租赁行为支付相关费用,而且将所租的车辆安全地交还给公司。但根据正常的交往规则和习惯,尤其是双方当时形成的升高信任关系,服务员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中完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上述事实,因为该说明并没有违背当时情形下正常的交往规则。⑹换句话说,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并没有违背公司正常的业务规则和习惯。因此,正是基于上述事实性判断,汽车租赁公司服务员才认为:该顾客实施的是正常的租车行为,他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由此可见,被害人产生的错误认识是因为她并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的意思说明,而且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不准确印象与行为人明确作出的意思说明之间在内容上是一致的。⑺对这种欺诈行为,从事实与欺诈之间的关系上可以作出如下论证: 首先,从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来看,行为人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对这种意思说明,被害人同样基于这种常识和经验,以及当时双方建立起来的升高信任关系,他从中完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一个合乎逻辑的事实性判断。也就是说,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是被害人据此可以间接作出该事实性判断的基础,而不会成为其作出该判断的障碍。⑻如果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违背正常的交往经验和规则,被害人尽管也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但他却不能从中推断出一个事实性的判断,这也是这种欺诈与明确性欺诈最重要的区别。 所谓明确性欺诈,是指通过口头、肢体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将错误的信息表达出来。在这种欺诈中,欺诈人所作出的意思说明并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交往习惯和规则,而且被害人从中也不能得出一个事实性的判断。例如,古玩店老板将一方普通的玉玺说成是东唐皇帝的玉玺卖给了顾客,从中卖得20万人民币。在该案件中,古玩店老板虽然将该玉玺说成是东唐皇帝的玉玺,但根据正常的社会经验和常识,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东唐这个朝代。因此,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常识,被害人从该意思说明中也得不到一个事实性判断。再比如,行为人拿着一个清朝的钢笔对被害人说,该笔是西汉皇帝用过的御笔。对此,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常识,同样从该意思说明中不能得出一个符合事实的判断,因为我国西汉时还没有出现钢笔。由此可见,在明确性欺诈的情况下,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因为行为人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因为从该意思说明中,被害人根据正常交往经验和规则并不能从中得出一个符合事实的判断。由此可见,对作出事实性说明的欺诈,被害人从行为人作出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中,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他完全可以从中间接推断出一个符合事实的判断。 其次,被害人基于间接推断出的事实,对行为人作出的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并没有完全地理解,从而形成了错误认识。在这个过程中,正常社会性交往所必须的常识和经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些常识和经验,被害人依据从中获得的事实性判断,从而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的意思说明。因为根据当时的情形,意思说明与正常社会交往活动所需的常识和经验具有一致性,而且也符合特定情况下的交往规则。同时,作为意思说明的接受者,被害人也正是基于该事实性判断,从而对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产生了信任。⑼还以上面租车诈骗的案例来说,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行为人,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他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因为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作出的租车意思说明并没有违背正常租车的要求和程序,而且也符合正常交往的习惯和经验。据此,接受该意思说明的服务员从中可以获得如下事实性判断,即:行为人能够和愿意为自己的租赁行为支付相关费用,而且会按要求将所租车辆安全地交还给公司。对上述事实性判断,从一般人看来也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往规则和习惯。但正因为这种符合事实性的判断,被害人才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从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因为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必须依赖特定的交往习惯和规则,根据这些习惯和规则,参与交往的双方才能够从对方行为中获得某种特定的信息,从而据此作出自己相应的行为反应。因此,当行为人作出意思说明后,被害人根据正常社会交往习惯和规则,以及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中间接获得的一个事实性判断,从而相信行为人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同时在一般人看来,该意思说明也并没有违背正常社会交往的习惯和经验。由此可见,正是基于社会交往活动所必须的经验和规则,接受意思说明的被害人才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从而产生了错误认识。 另外,在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过程中,除正常社会交往所必须的规则和经验外,被害人与意思说明者之间形成的升高信任关系也起着重要作用。⑽社会交往中,参与交往的一方只有基于对特定行为事实的信任,他才可能作出相应的行为,从而推动交往活动顺利进行。但这只是为交往活动提供了基本前提,要顺利完成双方的交往,这种信任关系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升高到一定程度。因为基于避免自己产生错误认识和降低交往风险的需要,参与交往的双方只有在信任关系升高的情况下,他们才相信对方存在特定的行为事实,从而作出相应的行为,以顺利完成交往。因此,在对行为人意思说明的事实性判断中,这种升高的信任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⑾ 最后,被害人产生的错误认识与行为人明确作出的意思说明之间具有一致性。行为人在作出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后,被害人基于从中获得的事实性判断接受了该意思说明。因此,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之间具有一致性。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对意思说明的理解与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之间在内容上并不存在差异。因此,尽管被害人接受了该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从而对此产生了错误认识,但该错误认识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之间在内容上却并不冲突。 (二)因与符合事实性意思说明理解完全相反而产生的错误认识 在行为人作出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后,与被害人因没有完全理解而产生错误认识相对,这种欺诈行为的另一种形式是:被害人对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不是没有完全理解,而是根据已经形成的交往经验和规则,他从行为人意思说明中得出的一般结论与该意思说明完全相反,从而产生了错误认识。⑿例如,某五星级酒店为了谋取暴利,将采用现代技术酿造的拉菲充当1898年份拉菲卖给顾客。尽管两者在价格上相差数万元,但他们却在酒水单的最后一页以非常小的文字注明:该酒店1898年份的拉菲是采用现代工艺酿造的。当酒店服务员向顾客出示该酒水单的时候,她作出的就是一个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即:该酒店1898年份的拉菲是现代工艺酿造的,而不是真1898年份的拉菲,对此酒店在酒水单上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但普通顾客在点1898年份拉菲的时候,根据正常的交往经验和规则,他认为该酒水单上的拉菲就是1898年酿制的,而不可能是采用现代工艺仿制的拉菲,尽管酒水单上对此已经作出了符合事实的说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产生的错误认识并不是对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没有完全理解,而是与该说明实际表达出来的内容在理解上刚好完全相反。对行为人这种作出事实性说明的欺诈行为,从事实与欺诈之间的关系上可以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行为人作出的是一个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⒀也就是说,从该意思说明中,被害人可以获得一个符合事实的判断,因为该意思说明并不缺少对方作出事实性判断所依赖的所有信息。这种情况下,意思说明接受者根据正常的交往经验和习惯,他完全可以从这些信息中获得一个事实性判断:比如从酒水单上,该酒店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即:该酒店1898年份的拉菲是采用现代工艺酿制的,而不是1898年酿制的,尽管这些说明是在酒水单的最后一页以非常小的文字标出的。因此,当该酒水单提供给顾客后,酒店服务员对顾客作出的就是一个事实性的意思说明,因为该酒水单提供了顾客能够据以作出符合事实性判断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并没有成为他据此作出事实性判断的障碍。与第一种通过事实性说明的欺诈一样,从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中,被害人同样能够得出一个符合事实性的判断:比如根据酒水单提供的所有信息,被害人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常识,他完全可以作出如下事实性判断,即:该酒店的拉菲不是1898年酿制的拉菲,因为该酒水单已经说明了他们1898年份拉菲是采用现代工艺酿制的。由此可见,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能够完全理解行为人意思说明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的话,那么他完全可以从中得出一个与该意思说明相一致的结论。 其次,尽管行为人明确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但被害人基于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以及当时双方存在的升高信任关系,他并没有完全理解该意思说明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从而对其事实性内容作出了完全相反的理解。到五星级酒店消费1898年份拉菲的顾客,根据正常的交往习惯和规则,他不可能需要确认该酒水单上1898年份的拉菲是否是采用现代工艺仿制的拉菲。同时,顾客在点酒水时,他也不可能将整个酒水单从头到尾都详细地看一遍,从而确认在酒水单的最后一页是否有重要提示。由此可见,正是基于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接受意思说明的被害人才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从而对其作出了完全相反的理解。如果行为人能够完全理解该意思说明的话,比如顾客确实看到了酒水单上的提示,他不可能对此作出完全相反的理解。由此可见,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形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双方信任关系的升高也推动了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形成。在行为人作出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后,被害人基于这种升高的信任,同时根据交往的经验和规则并没有全面地理解该意思说明,从而产生了与其完全相反的错误认识。在上述拉菲案件中,顾客到五星级酒店消费就与该酒店形成了如下升高的信任关系,即:酒店信任顾客能够和愿意为自己的消费埋单,而顾客也信任酒店能够提供货真价实的1898年份的拉菲,而不是用现代工艺仿制的拉菲。正是基于这种升高的信任,接受该意思说明的顾客才没有完全理解酒水单上的意思说明,从而对此作出了完全相反的错误理解。由此可见,在行为人作出意思说明后,双方这种升高的信任关系以及正常社会交往所需的经验和规则客观上阻碍了被害人对该意思说明进行理解的可能,从而对其产生了完全相反的错误认识。 最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从意思表达中获得的一般印象与行为人明确作出的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之间完全相反。这是此类欺诈中两种情况间的最明显区别。在第一种情况下,作为意思接受者的被害人,他并没有完全理解行为人作出的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从而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且,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人明确表达出来的意思说明之间具有一致性。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同样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但被害人欠缺对该说明信息的完全理解,从而对此产生了完全相反的错误认识。换句话说,被害人对意思说明的理解,与该意思说明所具有的符合事实内容之间是相互矛盾的。⒁ 对行为人这种通过事实性说明实施的欺诈,从上述欺诈和事实之间关系的论证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诈骗罪中,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以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但在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该行为仍构成诈骗中的欺诈。因此,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说明是否符合事实,在欺诈行为的判断中并不重要,它并不能作为诈骗罪中错误认识和欺诈行为的连接点。⒂但成为问题的是,如何从理论上理解这种通过事实性意思说明实施的欺诈?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从理论上确立一个判断标准,从而对其能够作出合理的判断?
二、符合事实性说明的欺诈:建立在升高信任关系之上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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