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广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条件都可到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申请表进行申请。 推荐阅读: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如何申请经 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
收藏品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附件2 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9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八)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 (一)4680元以下计18分; (二)4680元以上5280元以下计15分; (三)5280元以上5880元以下计12分; (四)5880元以上6480元以下计9分; (五)6480元以上7080元以下计5分; (六)7080元以上7680元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 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穗的,子女户籍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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