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广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条件都可到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申请表进行申请。 推荐阅读: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如何申请经 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
(一)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寻找合适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地产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发放租赁补贴的名册和有关资料送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复核; (七)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 (八)市房改办住建办核定后发出《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 (九)市房改办住建办按月在指定银行将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二十条 市房改办住建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评分情况排序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加分后进入下一期轮候。 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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