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广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条件都可到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申请表进行申请。 推荐阅读: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如何申请经 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 (二) 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 (三) 申请人与市房改办住建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改办住建办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缴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标准缴交租金。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收住房租金。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办理公房租金核减的情况定期回复市房改办住建办。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改办住建办或其委托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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