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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解读(3)

时间:2012-03-08 11:58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
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是指

(四)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主要确立了“一书两证”制度和实施规划的原则,规定了对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放线验线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程序。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在了解的基础上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这是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城市土地不同于一般的土地,由于社会劳动不断地物化在城市土地上,因而使城市土地具备了不同于一般土地的价值。城市的土地不再是资源,而是资产甚至是资本。城市规划就是以科学的形式来组织城市的工业生产和各项建设,做到切实盘活土地资产,合理使用土地资本,协调城市各项功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三十四条)这一原则要求城市的各个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自觉遵守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所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地(包括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及各种地下管线是保持城市功能正常运转,为城市人民提供生产、生活的方便条件和适宜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公共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还有特殊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要求。为了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对这些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来进行其他的建设活动。否则,将会影响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态环境,特别是影响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严格地讲,特别是在发展中的中小城市。一切未经规划许可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都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

1、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在城市规划区占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只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予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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