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是指
(1)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国家财产受到更大损失。因此,有关当事人如果行使法定的申诉权利,也必须以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停止违法建设活动为前提。绝不允许在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同时继续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及时进行制止,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后果,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决定罚款。行政处罚,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执法过程,因此一切违法建设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依法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这是行政责任的另一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专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给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有责任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违法建设活动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关于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为了满足行政执法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进行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及时制止和登记 (2)作出处罚决定 (3)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期限内行使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力。如果有关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及时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确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得以执行的法定方式。 3、关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议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受理和解决都比较便捷的申诉方式,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复议的结果,一是当事人接受复议裁决;二是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服,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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