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是指
(二)有些条款相互矛盾或自身有问题。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的规定,与第二十九条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是矛盾的。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性质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这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与科学经营城市格格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城市市区没有集体土地,不管是蓝本的还是红本的都是国家所有的。人们习惯认同的城市即物质城市,就象一汪湖泊,其表面是不应该有缝隙的。即使有缝隙,城市规划法应当支持作为垄断 国家资源的工具的城市规划“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消除这些缝隙,而城市规划法的这一规定却在有意地维护这些缝隙,甚至支持“加堤固垸”,继续“围湖造田”。单位和个人占有土地升值,属民法所指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返还给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处境尴尬。镇人民政府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而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却分别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公布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显然不符合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反之又违背了城市规划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另外,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却没让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四)关于法律救济。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却规定,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折除。这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强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的精神是相悖的。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