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购房者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的概念以及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等。最后还提出了商品房纠纷的十种情况,为遭遇纠纷的购房者提供正确的解决之道。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
综上,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将样板区的环境标准在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发展商一旦违约,可就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六、物业管理费用纠纷 沈先生向×开发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双方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中约定了由×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维修、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交纳有关费用,预售合同中没有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约定。 房屋交付后,开发公司向沈先生告知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为每平方米3元5角,沈先生当即提出异议,其认为开发公司当初口头承诺前期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元5角,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能擅自改变,且预售合同也未对前期物业管理费作明确约定,怎能随意定价?开发公司认为,该物业管理费是其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且该合同在房屋交付时已放在售楼处公示,沈先生应遵守,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点评:购房者和发展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忽略了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约定,以致房屋交付时,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无法达成一致。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上述案例中,由于沈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予约定,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公司承担。 综上,建议购房者和开发公司在预售合同中应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明确约定,以免事后无法协商一致。 七、房屋用途变更纠纷 张先生于2003年5月购买了×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5年2月,房屋交付条件包括发展商取得该物业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但时至2005年4月,开发公司仍未取得该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经调查得知,系因该楼盘原来为一幢“烂尾楼”,以前的房屋用途为办公房,A公司接受该楼盘后,将房屋用途变更为住宅。但由于住宅与办公房在日照时间上要求不同,该楼盘部分房屋无法达到住宅的标准,加之开发公司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导致开发公司在申请《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遇到障碍而无法按约交房。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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