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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方法(13)

时间:2012-03-05 16:42来源: 作者: 点击:
商品房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购房者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的概念以及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等。最后还提出了商品房纠纷的十种情况,为遭遇纠纷
商品房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购房者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的概念以及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等。最后还提出了商品房纠纷的十种情况,为遭遇纠纷的购房者提供正确的解决之道。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

  律师点评:房屋用途改变的案例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可要求开发公司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若张先生购房时,开发公司未告知张先生日照不足的情况,张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发展商给予经济补充。

  综上,律师建议在购房前,特别是“烂尾楼”续建项目,购房者应对楼盘的各项情况作充分、全面了解。

  八、期房转让纠纷

  陈先生于2003年2月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5年2月。2004年10月,在未取得所购房屋小产证的情况下,陈先生与王小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王小姐,并约定在陈先生取得小产证后,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2月,陈先生不再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王小姐。双方遂引发争议,并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自期房限转政策后,期房转让纠纷就开始频频发生,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定金合同、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进行期房转让,这些方式对买卖双方存在着诸多风险。在上述案例中,虽陈先生未取得该房屋小产证,但由于陈先生与王小姐之间的购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陈先生愿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小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小姐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陈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或该房屋所在楼盘办出大产证,陈先生能够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

  综上,律师建议购房者待买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再进行房地产买卖,莫一时心急引来大患。

  九、房屋贷款纠纷

  某楼盘系×公司开发的商品住宅。2005年1月,黄先生向×公司购买其中一套房屋,并签订了预售合同。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80万元,首期付款60万元,余款黄先生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双方还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若因购房人原因(包括银行贷款政策变化),银行未全部或部分批准购房人贷款申请的,购房人应补足全部房款。”2005年3月,因黄先生有其他多笔贷款未清偿,故银行未批准黄先生上述贷款。因黄先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足全部房款,故×公司将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终止预售合同。

  律师点评:上述案例中,预售合同中有关购房人无法贷款时应补足房款的补充约定合法有效,黄先生应按照约定补足全部房款;若黄先生未补足房款的,×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与黄先生的预售合同,并要求黄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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