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购房者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的概念以及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等。最后还提出了商品房纠纷的十种情况,为遭遇纠纷的购房者提供正确的解决之道。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
综上,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对申请贷款的可能性作全面、详细了解。在不能确定能足额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应争取与发展商达成协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以避免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商品房预订纠纷 ×公司开发了某住宅小区项目。2003年3月,×公司在未取得该住宅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对外预订该项目房屋。2003年5月,赵先生与×公司签订一份《预订书》,预定其中1201室房屋,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预订书》的约定,×公司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7日内通知赵先生,双方应按照《预订书》约定的房价等条件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2004年6月,×公司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公司并未通知赵先生,而是与陈某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赵先生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1201室房屋现在的价值与预定价格之间的差价25万元。 律师点评:发展商应在拿到预售许可证后才能与购房者签订预订书,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购房者在楼盘未符合预售条件时,就与发展商签订预订协议,该预订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在上述案例中,赵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订书》系一种“预约合同”。虽然《预订书》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商品房预售的有关规定,但其应承担的是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而赵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订书》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赵先生实际支付了定金,故《预订书》有效;由于开发公司已将该房屋出售给陈某,且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若赵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公司与陈某之间系恶意串通行为,开发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陈某的行为有效。赵先生不能再要求开发公司将房屋出售给自己,而只能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赵先生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差价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赵先生在《预订书》中所预期的利益应是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而房屋现价与预定价格之间的差价是预售合同的预期利益,故仅支持赵先生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商品房纠纷是购房过程中比较普遍的纠纷,不论是什么纠纷,都需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法律快车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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