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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方法(9)

时间:2012-03-05 16:42来源: 作者: 点击:
商品房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购房者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的概念以及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等。最后还提出了商品房纠纷的十种情况,为遭遇纠纷
商品房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购房者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商品房的概念以及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纠纷的处理方法等。最后还提出了商品房纠纷的十种情况,为遭遇纠纷的购房者提供正确的解决之道。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

  2004年7月8日,吴先生在验收该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的装修部分存在多处严重问题,致使吴先生无法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吴先生为此致函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但直至2004年10月11日,该房屋才被基本整改完毕,故吴先生直至2004年10月19日才实际使用该房屋。

  为此吴先生要求开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开发公司则认为其已完成了整改义务,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先生遂提起了诉讼。

  律师点评:在签订精装修房的预售合同时,发展商往往通过格式合同,对精装修部分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避而不约,购房人往往求房心切草草签下合同,等到房屋交付时遭遇装修质量问题,不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述案例中,由于预售合同中未对装修质量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吴先生只能以其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吴先生可以该地段的同期租金标准,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如吴先生已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吴先生还可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

  综上,建议购房人在购买精装修房时,应在预售合同中,对装修标准、装修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展商如何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且注意约定何种装修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拒绝收房或要求退房。

  二、逾期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纠纷

  宋先生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公司应在2004年11月8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但开发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直至2005年3月还未拿到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致使宋先生迟迟无法办理该房屋的小产证。

  宋先生为此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其逾期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损失;开发公司认为预售合同中未约定其须就宋先生逾期取得产证承担违约责任,拒绝了宋先生的索赔要求;宋先生为此提起了诉讼。

  律师点评: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中对发展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有所约定,但仅约定了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未对发展商逾期取得大产证造成购房人逾期取得小产证的违约责任作约定。上述案例中,宋先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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