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 被告: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 1991年12月18日,安达公司与珠海市红旗华侨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由后者向前者出让位于珠海市红旗区湖滨大道的分别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原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 被告: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 1991年12月18日,安达公司与珠海市红旗华侨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由后者向前者出让位于珠海市红旗区湖滨大道的分别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
一、合作中的提前购入 提前购入,是指在以分配所建房屋面积为分配方式的合作开发中,...
(1)要明确合作各方的开发资质或取得资质的相应责任; (2)约定先合伙或合作、后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