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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原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 被告: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 1991年12月18日,安达公司与珠海市红旗华侨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
原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 被告: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 1991年12月18日,安达公司与珠海市红旗华侨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由后者向前者出让位于珠海市红旗区湖滨大道的分别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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