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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名实不符的四种情况的转性认定的判断标准(3)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合作开发应运而生。合作开发作为纽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合作开发应运而生。合作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


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合同法领域的帝王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利益,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为有效约定,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名实不符的四种情况的转性规定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办法,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衡平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意图通过多种模式使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得以流通,实现土地资源和资金市场的更加有效的市场配置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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