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 表决内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专项维修资金支取事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八、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事项全部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九、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业主大会成立、完成备案手续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业主委员会凭登记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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