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作了如下答辩: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五年是指填发机关对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建设施工周期的时间限制,上诉人以秦皇岛本乡建设有限公
对此,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作了如下答辩: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五年是指填发机关对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建设施工周期的时间限制,上诉人以秦皇岛本乡建设有限公司领有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为根据来支持其上诉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上诉人擅自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违反了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本乡建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用本乡建设有限公司的文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用地期限和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上诉人并没有履行改变“国际文化花园村”用地期限和用地性质的批准手续。第二,被上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处理决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3年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文化局合作开发“国际文化花园村”城市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993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征用秦皇岛市海港区马坊乡后马坊村集体非耕地41.025亩。1993年11月29日,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将该地划拨给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作为兴建“秦皇岛国际文化花园村”用地,并向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颁发了有效期自1993年11月至1998年11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1994年10月5日,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领取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6年10月18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1997年9月4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作出冀土函字(1997)118号《关于依法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主要内容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收回划拨给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的41.025亩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9月30日,被上诉人作出秦土规(1997)131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认为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自1993年11月26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际文化花园村”项目土地使用权至今,除进行了简单的地质勘测和修建临时性围墙外,建设工程一直没有启动,使该地块连续3年闲置,违反了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国际文化花园村”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宗地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限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清退和注销手续,否则,被上诉人将直接收回该宗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使用证书。1998年8月20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在《秦皇岛日报》上发布秦政(1998)104号公告,其公告内容主要是依法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上述事实有秦皇岛市海港区(1993)秦土管字第18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秦籍国用(1994)字第0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常纪(1996)22号常务会议纪要、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冀土函字(1997)118号《关于依法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秦土规(1997)131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秦皇岛市文化局、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国际文化花园村”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书证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