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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不服秦皇岛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处(3)

时间:2012-03-09 15:52来源: 作者: 点击: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至1995年期间,对该土地进行了拆迁、垒围墙、工程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但此后未再使用。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也没有按批准机关的要求,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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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至1995年期间,对该土地进行了拆迁、垒围墙、工程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但此后未再使用。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也没有按批准机关的要求,对建设项目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至1995年期间,对该土地进行了拆迁、垒围墙、工程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但此后未再使用。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也没有按批准机关的要求,对建设项目主体进行实际投入,且在建设项目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未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必要的申请,没有得到原批准机关的同意,造成国有土地不能合理利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以秦皇岛市海港区(1993)秦土管字第18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给予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建设项目用地五年有效期,确定了该建设项目施工的时间期限,并不是赋予上诉人可以连续二年不使用该地的权利。上诉人主张曾向被上诉人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申请,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30522元,由中国建设机械秦皇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瑞玲
审 判 员 李 源
代理审判员 于丽华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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