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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6)

时间:2012-03-13 15:20来源: 作者: 点击:
我国的企业兼并发端于1984年河北省保定市液压件厂兼并保定市柴油机厂。1988年全国企业兼并曾掀起高潮,被理论界誉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三次浪潮。进入90年代企业兼并的发展更加迅速,仅1993年全国发生的兼并数就达2900
我国的企业兼并发端于1984年河北省保定市液压件厂兼并保定市柴油机厂。1988年全国企业兼并曾掀起高潮,被理论界誉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三次浪潮。进入90年代企业兼并的发展更加迅速,仅1993年全国发生的兼并数就达2900多家,转移资产60多亿元,安置职工240 多万人(注:

  3、制定和完善有关企业兼并行为的法律。这应该包括证券法、 反垄断法、资产评估法等等。这方面的法律调整缺口较大,有的领域至今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所以必须加强立法工作。证券法对采用买进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兼并,应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维护股市交易安全,稳定秩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前面已指出,制定《反垄断法》已势在必行,具体地应从下面几方面规范企业兼并:(1 )确定企业兼并的合理限度。首先,要坚持两兼顾的原则,一方面允许、促进企业兼并,形成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市场上有足够个数的平等竞争的企业,避免出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其次,限度的标准问题。如前所述,国外普遍采用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资产或营业额标准,我国可以借鉴。(2)建立企业兼并的申报、查处制度。 从各国立法与实践来看,对企业兼并都在反垄断法建立有向专门设立的机构进行申报的制度,其内容一般有事先登记和事后报告两种制度,而且两者都有其独立的程序。我国对企业兼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但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申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兼并的管理。(3 )设置控制企业兼并的专门机构。我国反垄断法应创设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这是由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的要求所决定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常常会陷入政府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中。如果执行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独立性,它们就不得不屈服于政府的压力。所以,应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兼并中, 最令人头痛的是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在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当一个企业被兼并以后,该企业的职工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注:窦洪权主编,《企业购并理论与实务》,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第81页。)。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所以被兼并企业的职工通常由兼并企业照单全收,这常常令有兼并意愿的企业望而却步,限制了企业兼并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被兼并企业职工应转由社会吸收,以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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