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 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 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摘 要 题】法条释义 一、问
2.默示的承诺属于须经受领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行为”只是默示的承诺的成立 ,如欲发生承诺的效力,还须关于该“承诺的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意思实现则属 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承诺须经受领原则的例外情形,故于“承诺的行为”作出时 生效,合同成立,无须另行作出承诺的通知,亦非于承诺的通知到达时生效。 3.意思实现是对承诺须经通知原则的例外,由于承诺无须通知,合同成立的具体时点 并不为要约人确切掌握,对之不利,故应当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须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且受要约人作出了可以认有承诺意思的行为。 4.意思实现在本质上仍属意思表示,只是例外地承诺无须通知,有关意思表示的法律 规定,比如错误(重大误解)等,对于意思实现仍应适用。 收稿日期:2002-07-14 【参考文献】 [1]陈国柱.民法学(修订本)[M].长春:大学出版社.1987. [2]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上卷)[M].东京:岩波书店.1954. [6]B.S.Markesinis,W.Lorenz & G.Dannemarrn.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Vol .1,The Law of Contracts and Restilution:A Comparative Intronduction[M].Clarendon Press.Oxford,1997,57. [7][日]星野英一.民法概论IV(契约)[M].东京:良书普及会,1987. [8][日]水本浩.契约法[M].东京:有斐阁,1995. [9]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上册)[M].台北:自版,1999. [10]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1]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民法新论(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12]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13]施天涛.经济“游戏”的规定——合同法的发展与完善[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5. [14]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5][日]松板佑一.民法提要(债权各论)(第五版)[M].东京:有斐阁,1993. [16][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M].东京:弘文堂,2000. [17]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8][日]鸠山秀夫.增订日本债权法各论[M].东京:岩波书店,1926. [19][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M].东京:岩波书店,1965. [20]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1]寇志新.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2]邵建东.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例 判决评析[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7卷)[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 000. [23]Ole Lando and ttagh Beale ed,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rats Ⅰand Ⅱ[M].Klawer Law Cnternational,2000,171,Ⅲuastration 1. [24]John O flonnold,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M].Kla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1987,18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