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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7)

时间:2012-03-01 14:00来源: 作者: 点击:
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 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 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
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 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 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摘 要 题】法条释义 一、问


  承诺通知适用于明示的承诺场合,对此不存在疑问,问题是承诺通知是否以明示的承  诺场合为限?有的学者作这样的解释,[8](P27)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妥当。在默示的承诺  场合,承诺的意思表示是从受要约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来的,对于默示的承诺,法律并不  禁止,以行为承诺,大致可区分为二类:一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二是除此之外的由受要约人自主选择作出的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在前者场合  ,依法律规定,无须通知(《合同法》第22条)。而对于后者,在《合同法》中既未列入  例外的范围,自然要受“承诺须经通知”原则的拘束。而对于后一种情形,易为人忽略  。其实,从PECL第2:205条第2款的规定中,可以有鲜明的反映,即“在以行为表示承  诺之场合,合同自有关该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成立。”(注:PECL  art.2:205  par.  2:In  the  case  of  acceptance  by  conduct,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when  notice of  the  conduct  reaches  the  offeror.)
  默示的承诺场合,承诺的通知大致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承诺的行为直接向  要约人作出,此时承诺的行为与承诺的通知集合为一体。比如,要约人发信表示愿以某  价格购买受要约人的某产品,受要约人未作明示承诺直接送货上门(注: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要约中表明要求受要约人直接发货,则受要约人发货的行为应当解释为因意思实  现成立合同。)。另一种类型是承诺的行为并非直接向要约人作出,则需要受要约人另  作承诺通知。比如,要约人要求购买受要约人的某种产品,由受要约人送货给某第三人  ,此时,仅有送货上门的行为,尚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只有在将关于送货上门的信息  传达给要约人时(到达主义),合同才算是成立。当然,在后者场合,受要约人的通知既  可以行为前作出(表示“我方将送货给既定第三人”),也可以在行为后作出(表示“我  方已将货物送给既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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