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辨析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10)

时间:2012-03-01 14:48来源: 作者: 点击:
序 言 在大陆法传统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包括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等项制度。与英美法上类推的交换条件理论及其对流条件、预期违约等制度存有一些可比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序 言 在大陆法传统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包括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等项制度。与英美法上类推的交换条件理论及其对流条件、预期违约等制度存有一些可比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在上一专题已论及,即两种制度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而两者的差别是由两大法系的观念方法上的差异带来的,没有导致本质上的不同。默示预期违约适用于各种类型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虽是以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为适用范围,但还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补充。默示预期违约能够适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依我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多种选择权。如果要将不安抗辩权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是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来解决的。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有立法先例的。如《瑞士民法典》第83条规定:“①在双务契约的情况下,一方陷于无支付能力的,特别是陷于破产或无物可以扣押的,而该财产状况的恶化危及对方请求权的,该方可以拒绝给付,直至为对待给付提供担保。……”《意大利民法典》第1469条之规定:“如果相对方的资产状况发生变化,使应获得的对待给付面临明显的危险,则任何缔约一方得暂停其应当进行的给付履行,他方给予相对担保的情况除外”。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这些立法规定,体现了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我国立法可以借鉴,通过修改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规定,使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双务合同,将不安抗辩权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体系中还难以找到相对应的制度,但在大陆法体系国家,也常常将明示预期违约包括在拒绝履行之中,并对履行期以前的毁约,类推适用拒绝履行的责任[56].史尚宽先生认为:“同样,债务人预为履行拒绝,表示不实现债务内容之旨,则亦无须候履行期之到来,即应负债务不履行之责。[57]”现在的德国学理认为,对于那些在某一期限后才给付的合同来说,可能会出现预期拒绝履行的情形。既然债务人已背弃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受害的一方就应当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法来尽量减少预期的损失,允许受害方放弃合同权利并作出其他安排,是为了保护受害方的权利和避免浪费。对于预期的严重拒不履行的案件,德国的国内法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即时赔偿因不履行而受到的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换句话说,预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与《德国民法典》第325条、第326条规定的实际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对此,《德国民法典》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判决中它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预期不履行是债务人通过拒绝履行的明确表示而违反给付义务的典型例证,对其可以直接适用关于违反履行义务的一般原则,这时,债务人可以作出选择:他可以坚持履行合同,也可以退出合同[58].由此可见,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及判例上的预期拒绝履行无论在构成及具体救济措施上,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明示预期违约问题只不过是拒绝履行的一种特别的情形,完全可以将其包容在拒绝履行制度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二条规定:①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②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③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在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1995年1月的合同法(建议草案)之第141条规定:“合同债务人于履行期满前明示拒绝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无须等待履行期届满即可追究其违约责任。”1996年6月合同法草案第三稿和第四稿仍保留了该条文。遗憾的是最后正式通过的合同法没有该条文,也许即是被第108条所代替。如有学者指出:“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只是明示预期违约,由此可以推论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默示预期违约制度[59].不论其观点正确与否,但这能够反映出了预期拒绝履行与明示预期违约的可比性,也就是说,明示预期违约制度需解决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找到解决的方法。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体系是各自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能解决的问题在履行抗辩权制度体系中亦能解决,不存在空白问题。

  结 语

  通过以上专题的论述,应该说,我国合同法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体系的设计不是很成功的,因为独创了后履行抗辩权制度,严重侵蚀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有使传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肢离破碎的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吸取了英美法上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富有现代法治的气息。然而,因合同法第108条、第94条第2款等所谓“预期违约制度”的引进使不安抗辩权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因此,本人建议应重构我国合同法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体系,坚持以大陆法传统为基础,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的规则内容,虽不可独立引进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及其概念,但可借鉴英美法上相关制度的优点,特别是判例法的具体、客观规则,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实现同国际公约及其规则的接轨,努力实现我国合同法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本人提出如下我国合同法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想,以实现对现行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一,将合同法第66条和第67条合并为一个条文,建立符合大陆法传统的统一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不宜独创先(后)履行抗辩权概念。

  第二,充分借鉴英美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进一步改造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即:不安抗辩权应当适用于各种双务合同类型,不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限制;权利的行使应当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还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适用的条件要有必要限度的规定,对提供保证的时间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还可以借鉴英美法上“中途止付权”和“追回权”具体救济方法等。

  第三,按照大陆法的传统,设立拒绝履行制度,包括对期前明示毁约做出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