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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2)

时间:2012-03-01 10:34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家资本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特定历史阶段中的出现的一个经济、法律概念,在已过去的国有资产改革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一个有关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 案例: 1987年9月16日,南
国家资本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特定历史阶段中的出现的一个经济、法律概念,在已过去的国有资产改革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一个有关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 案例: 1987年9月16日,南通丝绸专纺厂(下称专纺厂)与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拨改贷”国有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是一种政策性债转股。因此,高新公司与苏中公司将案涉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必须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完成。案涉国有资金实际由苏中公司长期使用。改制时,苏中公司承诺承担原专纺厂的债权债务,并于1997年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所使用的案涉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镇政府对苏中公司进行第二次改制时,虽与购买人黄某等约定将63万元国有本金予以核销,但有关评估报告中明确显示63万元的国有本金仍然在苏中公司,由苏中公司占有、使用。63万元资金是中央级国有资金,所有权人是中央级政府,而不是镇政府,因此镇政府根本无权予以核销。而且主要购买人黄某对63万元的国有资产性质是明知的,因此其与镇政府约定63万元本金不予归还无效,关于利息,镇政府在对苏中公司进行第二次改制时,明确约定仍由购买后形成的苏中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案涉国有资金一直由苏中公司占有并使用至今。

  债转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并依约定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为股权的一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债转股有法律效力。政策性股转股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根据《办法》第3条规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中央对企业的投资。”国家有关部委已在1999年3月30日批准案涉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并授权高新公司为出资代表人,自债转股批准之日起,高新公司即取得了苏中公司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高新公司持有106万元对黄某等人持98万元的股份比例下,苏中公司在2003年5-6月份撇开高新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是违法的,应认定无效。根据《办法》规定精神,苏中公司在债转股获批准后,应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苏中公司怠于履行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不当。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本案是国有资产政策性债转股,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何时办理工商登记不存在时效问题。即使从债权债务角度讲,亦有证据证明高新公司于1999年7月、2000年6月2日、2002年等日期向苏中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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