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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5)

时间:2012-03-01 10:34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家资本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特定历史阶段中的出现的一个经济、法律概念,在已过去的国有资产改革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一个有关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 案例: 1987年9月16日,南
国家资本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特定历史阶段中的出现的一个经济、法律概念,在已过去的国有资产改革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一个有关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 案例: 1987年9月16日,南通丝绸专纺厂(下称专纺厂)与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

  首先是1997年10月30日。1997年10月30日是苏中公司向高新公司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转为投资的书面申请日,在合同法意义上这是要约,要约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高新公司同意将其使用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依《办法》的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要约经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必须经受要约人的承诺,方才生效。1997年10月30日,是苏中公司提出要约的单方法律行为期日,高新公司在此期日并未及时作出承诺,因为依《办法》规定“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须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生效。因此,1997年10月30日,并不是苏中公司与高新公司就“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转为投资的合约成立的期日,高新公司的债权人的法律身份并未发生变化,此时,高新公司的法律身份仍然是苏中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苏中公司的股东。故不能作为高新公司取得股东资格的基准日。

  其次是1999年3月30日。1999年3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关于将高新轻纺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本金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同意了苏中公司的申请,即对苏中公司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转为对苏中公司的投资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1999年3月30日是高新公司与苏中公司就“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合约成立、生效日,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自此,高新公司对苏中公司的法律身份就由债权法意义上的债权人转变为公司法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取得了苏中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因此具备了《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一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1999年3月30日,应作为确认高新公司取得苏中公司股东资格的基准日,而不其他两个日期。

  最后是工商登记注册日。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对因国家资本金、债转股方式所取得的股东资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2年12月9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因此工商登记日,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因国家资本金、债权转股权形式取得股东资格的基准日。但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重要期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法院最终认定国家主管部门批复日——1999年3月30日,作为高新公司取得股东资格的基准日,是正确的、符合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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