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留言】 我叫赵xx,男、55岁,是六冶02年4050下岗职工,应60岁退休,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从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聘用我为主管工程师,(去年考上建造师),一直拒绝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恶意拖欠我2010年2月份及4月份一个多月工资,我以此两条理由将
【网民留言】 我叫赵xx,男、55岁,是六冶02年4050下岗职工,应60岁退休,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从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聘用我为主管工程师,(去年考上建造师),一直拒绝与我签订书面,致使恶意拖欠我2010年2月份及4月份一个多月工资,我以此两条理由将对方告到涧劳仲裁委,在我大量的举证和法律依据面前,经涧劳仲案字第(2010)年24号裁决:事实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论点均成立,我胜诉,裁决对方共支付我34400多元,现对方不服裁决,以“双方是聘用关系和六冶为我交了单位部分养老金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将我告到涧西区法院,9月8日我当庭举证3《劳动合同通知书》、举证4《解除协议通知书》、举证5《失业证》及举证6~15,证明并答辩自己“事实劳动关系”主张,对方举证2《国企富余安置规定》第九条,说明我是聘用关系,不应签劳动合同,质证时我看是国务院111令,92年11月的文件从未见过,其条款内容很多,当时不可能逐条细查,先记下文件名称,时间,在庭审记录上我锁定:“文件真实,但是两个概念”。庭上双方同意调解。事后查到并细看此文件全部内容,才知对方依据第九条只适用企业退养职工条件,而我是六冶提前下岗失业职工(02年47岁)举证3~5也正好符合本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请查阅该文件),并找出最新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法律解释:劳动者只要未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到退休金,用工单位都应签订劳动合同,民三庭王永光法官(约25.6岁)也说我与对方“是聘用关系,不服就判决(双方从未签聘用合同)理由:六冶替我交单位部分保险金”,而协保书中明确规定:“发现在新用工单位就业,将自动中止社保协议”,下岗职工不可能不再就业,否则,社会早就打乱故实际谁都未查到过个人账户有公司交的钱,咨询许多律师和市总工会仲裁委,答复:“即使有,与签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享有多项劳动权益,不是仅限社保,正因对方不与你签合同才敢侵犯你一月多工资的权益”,从双赢考虑前面我已同意让步到2万元,对方威胁说要找上层关系整我。法官也好像“揣作明白装糊涂”想乘人之危吃了原告吃被告,或执法不公,这易引起我反弹,即一点不让步,现在我爱人是癌症手术患者,家正有两个大学生全靠我一人打工钱供养,趁现在还未出现僵局,故将案由诉求于你这位比较了解六冶情况的市长,本案并不复杂,前面已有仲裁结果为证,我请不起律师,期望能得到你的督促并顺利解决。 下岗职工与内退养职工有许多区别,我爱人就是202厂退养职工,二者有5大区别:1.距退休年龄是否不足五年,2.是否办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3.是否持有失业证,4.人事关系是否在市社保中心,政策性涨工资是否虚涨…等等不同,我是,爱人否。你知六冶是市里最有名穷单位,当前全国4050下岗职工是下岗失业职工中生活最困难的救助群体。今年两会有侯露等许多人大代表向中央提案,建议救助这千百万弱势群体燃眉之急,六冶的平房区简直是贫民窟,你要是敢上网打上“4050下岗职工呼声”字眼,相信你知道全国许多实情,会心酸落泪,会惊异。所以很信任你能助我讨回公道。 大家很期望你多向朱镕基、薄熙来、仇和、吕日周、郭宝成等官员学习持政为民精神。 答复意见: 一、反映人基本情况 李xx,男,现年75岁,中共党员,户籍为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市第三建筑公司退休干部,现居住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房管局家属院7号楼,祖籍孟津县小浪底镇梁村。 二、被反映人基本情况 李xx,男,现年55岁,小浪底镇梁村三组人。1995年7月入党,1995年任梁村村委会委员,2005年至今任梁村村委会主任,系上访人李解智亲弟弟。 三、反映的问题 修路拆迁补偿安置没有兑现;村委主任李同俊堵占其家宅前道路的问题。 四、调查情况 (一)关于反映“修路拆迁补偿安置没有兑现”的问题 经查,李解智1963年参加,户口已不在孟津,1985年李解智将其家人(妻子、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四口人一同转成城市户口,购置住房,居住在洛阳市内。 因此,根据当时修路拆迁实际情况,李解智反映拆迁补偿问题已经解决,不存在拆迁补偿没兑现的问题。 (二)关于反映“村委主任李同俊堵占其家宅前道路”的问题。 经查,1、李解智宅基面积的来由。李解智与李同俊为亲兄弟,其祖父李万元生有其父李麦成和其叔李遂成二个儿子,1951年8月孟津县为李万元办理宅基证其面积为0.77亩(县档案局有户主为李万元的51年房产证)。1963年分家将7.7分老宅依据房产一分为四。当时,李麦成和李遂成有个外甥张根义(王惠敏丈夫)从小父母双亡也参加分家,分到房子三间半,面积1.03分,分别为李解智现有地面房屋最东边的一间半,东厢房两间,出路向东。其余的房产由其父李麦成和其叔李遂成再分,李遂成(李同耀之父)分在南段,房屋七间,面积2.61分,李遂成出路向南。李解智分得房屋三间半,面积1.38分,出路为向西。李同俊分得三间,面积2.73分(当时李同俊随其父母生活),出路为向西。大约在1970年李解智将邻居李存良、李乱共计1.03分无房宅基买下;1977年左右,李解智经当时支书李泽民协调又将王慧敏家的三间半房屋及1.03分宅基购买,至此李解智的宅基面积共为3.44分。 2、李解智所持1986年的宅基证与现有面积情况严重不符。李解智1986年宅基证面积(孟宅基马建字第NO0101409号)分别为相邻两块:14×8.3米;13.4×13.8米,面积为4分5厘,属1984年清宅换发。由于,当时村组干部存在不负责任现象,将东西集体道路纳入李解智宅基范围,造成李解智宅基证面积变为4.5分。 3、村两委对李解智宅基规划情况。2001年修建廛河大道时,镇村已对涉及拆迁的户做出安排(在前面的拆迁补偿问题已有说明),在2005年为解决李解智、李书谭、李武东、李维、李同俊(宅基已交公)五户的宅基建房问题,村两委进行了研究决定(1985年至2006年5月22日李解智全家均为洛阳市城市户口)李书谭、李武东、二户按照原宅座北面南建房,李维的宅基宽度不足三间,将原五家的出路(3米)规划给李维作为宅基地;李解智的宅基与李同俊交公的宅基相互交错,并各自有三间房产存在,面积约0.54亩,决定按每所0.25亩,座北向南规划二所宅基地。2006年5月22日,李解智将其妻子郭秀云一人的户口从洛阳市转回梁村三组以后,以郭秀云农村户口为由要求在其原宅基地上进行建房,不同意村组规划,加之他在老宅上盖房,会造成安排在李同俊交公的宅基地上的农户没有出路(李同俊交公宅基东边为2米多高的边沟,无法通行),致使部分群众及村组干部对其按照现有宅基证上面积建房产生较大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