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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条解释:【婚姻制度】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 本条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建国后的两部《婚姻法》都作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1.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此外,明确规定对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要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此外还规定了老年人离退休后的养老办法。对老人应当做到“五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用)、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对于农村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普遍实行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他们在生活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并不能取代家庭赡养,绝大多数的老人还需要由子女赡养。目前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有所养日益成为社会问题。针对社会上个别对老人虐待、遗弃的现象,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强了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其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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