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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标与广东省宝月邮电器材厂、林瑞宏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垫付款上(2)

时间:2012-03-09 15:33来源: 作者: 点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广标,男,(略)。 委托代理人陈毅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宝月邮电器材厂,住所地: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广标,男,(略)。 委托代理人陈毅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宝月邮电器材厂,住所地:三水市南边镇宝月圩。 法定代表人林宣,该厂厂长。 委

  一、撤销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贰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林瑞宏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63072.17元和支付赔偿款4489元予被上诉人广东省宝月邮电器材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上诉人梁广标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广东省宝月邮电器材厂负担540元,被上诉人林瑞宏负担2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恩敏

  审 判 员 黄 军

  代理审判员 杨卫芳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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