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东刑一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岭,曾用名李涛林,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大高镇单家村人,暂住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红卫居委会
一、维持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建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7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晓宾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