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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厂犯交通肇事罪一(2)

时间:2012-03-09 15:33来源: 作者: 点击: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东刑一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岭,曾用名李涛林,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大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东刑一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岭,曾用名李涛林,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大高镇单家村人,暂住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红卫居委会

  一、维持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建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7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晓宾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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