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伟彭,(略)。 委托代理人潘德祥,(略)。 委托代理人刘燕兴,(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国宇,(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金显,(略)。 上诉人潘伟彭因道路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谭国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6791.25元予上诉人潘伟彭。被上诉人谭金显对该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74元,合共548元,由被上诉人谭国宇、谭金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恩 敏 代理审判员 杨 卫 芳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烽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季 河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