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再字第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开炳,男,(略)。 委托代理人魏廷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灵斌,男,(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荣(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英(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随案为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开炳所驾驶的车辆无牌照、车辆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且无驾驶执照,属严重违章驾车。黄灵斌之子黄杰(死者),违反了《道条》第五十条第三款 “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能超车”的规定,吴开炳违章驾车,忽视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与被上诉人黄灵斌之子黄杰违章超车共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吴开炳的严重违章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吴开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04)潼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其他诉讼费520元,合计1400元,由上诉人吴开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虹 审 判 员 许 进 审 判 员 林 华 二00五 年 四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李 靓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