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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关键词】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键词】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

  未经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商贸、建筑、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等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道路或者其附属设施(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标志杆、路灯杆、电力电讯输送线柱等)上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宣传标语。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五章 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宾馆、办公楼,商业、游览、体育文娱场所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搂、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设计和建设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国土、城建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政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停车库,由市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管理、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化地不得作为停车场。确实需要作为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但在公务紧急的情况下不受此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其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免交地价款的各类建筑的停车场(库),必须按规定建设,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已经改变使用功能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限期恢复原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责论处、按责赔偿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前,应当对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组织评估,物损评估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

  对物损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和检举、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拖欠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医院追缴。

  第四十条 本市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救助金。交通事故伤亡救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二)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在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时仍驾驶两轮摩托车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时,在驾驶室及前档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

  (六)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盖号牌的;

  (七)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八)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九)车容污损、车身喷涂字迹模糊不清的;

  (十)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散落、飞扬、流漏垃圾、沙石、泥土的;

  (十一)驾驶限在市区外行驶的摩托车进入市区内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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