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
(二)非法拼装或者改装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肇事逃逸车辆仍然修复而毁灭证据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市区内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的; (二)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的。 非法驾驶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或者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的,并处没收车辆。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有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四)驾驶自行车载物超高、超宽或者超长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六)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七)驾驶非本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非机动车;有第(二)项行为的,并处没收动力装置;有第(六)项行为的,并处没收人力三轮车;有第(七)项行为的,责令车辆限期离开本市。 第五十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的; (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内人员在道路上向车外抛放烟花、爆竹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车1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罚程序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交通警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三级以上公路; (二)农用运输车,是指为农用运输服务的,性能和结构介于汽车与拖拉机之间的低速机动车; (三)市区是指上冲、下栅检查站以内,珠海大桥以东的本市区域(包括淇澳岛、横琴岛)。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想了解更多的道路法规等知识,请点击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