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
(十二)装载货物超重、超高、超长或者超宽的; (十三)驾驶非本市号牌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车,违反规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 (十四)在市区道路上驾驶农、运输车、拖拉机或者手把式三轮车的; (十五)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有前款第(十一),(十二)或者(十四)项行为之一的,并责令车辆限期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市区。 第四十二条 非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在1000CC以下或者排放的噪声,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客、货车进入本市市区行驶的,责令离开市区,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本市非市区超期行驶的,责令车辆限期离开本市,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摩托车每超期1日罚款100元; (二)其他车辆每超期1日罚款500元。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的; (三)驾驶车辆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其他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的; (四)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五)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八)在同向车道前方车辆受阻时,驾驶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行驶的; (九)在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十)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十一)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的; (十二)在公共站点停留车辆不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进出站点的; (十三)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在道路上违章上下客,或者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的; (十四)驾驶悬挂教练车号牌、试车号牌、临时号牌等非永久性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辆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有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 (二)转让机动车时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是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仍然驾驶的; (二)驾驶明知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明知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的; (四)使用涂改、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的; (七)驾驶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的; (八)在道路上非法赛车的; (九)驾驶的车辆排放的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并处收缴号牌及行驶证;有第(七)项行为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有第(八)项行为的,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检修合格。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 (二)擅自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修理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发动机、车架号码、车身颜色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