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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提前退休,单位可否终止合同?

时间:2012-02-27 15:25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李 先生1988年进入上海某医药公司工作,1996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工资约定为1000元/月(后调整为2500元),2003年初 李 先生被借用至旗下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除医药公司发放工资
【案情简介】 李 先生1988年进入上海某医药公司工作,1996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工资约定为1000元/月(后调整为2500元),2003年初 李 先生被借用至旗下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除医药公司发放工资以外, 李 先生在子公司另领取1500元的岗位津贴。2008

  【案情简介】

  李先生1988年进入上海某医药公司工作,1996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一份。合同工资约定为1000元/月(后调整为2500元),2003年初李先生被借用至旗下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除医药公司发放工资以外,李先生在子公司另领取1500元的岗位津贴。2008年12月,公司以李先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达一定年限,符合办理提前条件,遂要求李先生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遭到李先生拒绝。2009年1月底,公司以李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另,经查,李先生03-07年社会保险由某维修服务社(非正规就业组织缴纳)。

  顾先生认为,公司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申请人:李先生

  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某医药公司

  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16万元;

  二、补缴2003-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

  【陈述与答辩】

  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1988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当初为固定工,后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初,申请人被借调至被申请人旗下子公司工作,工资依然由被申请人发放,但在被借调期间另行领取子公司的岗位津贴1500元/月,09年1月公司单方终止了与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另2003-2007年期间,被申请人通过非正规就业组织缴纳,严重侵犯申请人利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司提前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了违法终止,未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也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基于此,申请人要求仲裁庭支持各项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关于违法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医药行业有关规定,申请人现58岁,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10年以上,已符合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龄55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关于以非正规就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并不存在未缴事实,申请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要求补缴缺乏依据。

  【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劳动合同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报酬数额。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2 :津贴领取单 证明申请人被借用期间有1500元/月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经济补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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