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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提前退休,单位可否终止合同?(2)

时间:2012-02-27 15:25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李 先生1988年进入上海某医药公司工作,1996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工资约定为1000元/月(后调整为2500元),2003年初 李 先生被借用至旗下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除医药公司发放工资
【案情简介】 李 先生1988年进入上海某医药公司工作,1996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工资约定为1000元/月(后调整为2500元),2003年初 李 先生被借用至旗下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除医药公司发放工资以外, 李 先生在子公司另领取1500元的岗位津贴。2008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津贴属于子公司给予的额外福利,不属于被申请人工资支付范畴,因此不能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经济补偿。

  申请人证据3:银行对帐单: 证明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劳动报酬履行情况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4: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证明被申请人未支付2003-2007段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被申请人委托服务社代缴社保并未损害申请人利益。

  申请人证据5:终止通知 证明被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合同,合情合法。

  被申请人(公司)证据1:劳动合同 证明双方曾约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以提前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有合同依据。

  申请人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申请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不等于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被申请人(公司)证据2:提前退休工种备案登记表 证明申请人工种符合提前退休范围。

  申请人质证:该登记表,申请人并不知晓。

  【庭审辩论】

  焦点1:提前退休,用人单位可否提前终止合同?

  洪桂彬:申请人于1996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根据现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须基于法定事由。由于申请人年龄58岁,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提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构成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倪碧芸: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由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系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申请人现年58岁,已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属于法定终止,不构成违法终止。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无任何依据。

  洪桂彬:被申请人关于退休年龄的表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根据《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由于该规定在国务院暂行办法之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采用以上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倪碧芸:被申请人认为,国务院暂行办法与劳动部复函并不冲突,暂行办法规定的男性5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从事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而年满60岁是针对一般岗位的法定退休标准。二者可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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