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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自愿”弃社保 单位仍须补缴

时间:2012-02-27 17:37来源: 作者: 点击:
张女士于2008年2月入职一家私营企业,自入职起至2010年4月底,单位一直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但是,2010年5月的一天,单位要求她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担心丢掉饭碗,她只好当场写了申请书。此后,单位再
张女士于2008年2月入职一家私营企业,自入职起至2010年4月底,单位一直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但是,2010年5月的一天,单位要求她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担心丢掉饭碗,她只好当场写了申请书。此后,单位再没有为她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 后来,张女士了解到,

  张女士于2008年2月入职一家私营企业,自入职起至2010年4月底,单位一直为张女士缴纳。但是,2010年5月的一天,单位要求她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担心丢掉饭碗,她只好当场写了申请书。此后,单位再没有为她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

  后来,张女士了解到,放弃社会保险意味着自己未来的养老、就医都将失去相应保障。遂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自己当初写的申请书是否有效。

  带着张女士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的公职律师曹磊。他表示,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因此,张女士书写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没有效力,应为她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曹磊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协商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决定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权益,也明显属于违法,就算双方签订了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曹磊进一步解释,用人单位必须为放弃社保权益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险。鉴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自己的义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午报记者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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