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6-28 执行日期:1990-06-28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全市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各区、县仲裁委员会所使用的仲裁文书表格各有不同,不够规范、严谨。为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区、县仲裁干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仲裁笔录经首席仲裁员审阅后,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名。 (2)仲裁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3)仲裁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 由: 评议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至 午时 分评议地点: 参加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记录人:书记员评议记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本笔录应详细记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 2.本笔录结尾处应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予撤诉通知书劳裁字( ) 号 关于你(单位)向本委提出的撤消你(单位)对申诉请求的申请,本委根据《北京劳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则》第七十六条准予撤诉的规定,准予你(单位)撤诉。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决 书劳裁字〔 〕第 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