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6-28 执行日期:1990-06-28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全市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各区、县仲裁委员会所使用的仲裁文书表格各有不同,不够规范、严谨。为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区、县仲裁干部
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2)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备 考 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