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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

时间:2012-02-22 14:28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
【发布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性、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损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从,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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