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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5)

时间:2012-02-22 14:28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
【发布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症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包括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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