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 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低视力 2 0.1 0.05(三米指数) 低视力 3 0.05 0.02(一米指数) 盲目 4 0.02 光感 盲目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野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煽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