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损害赔偿 >

标准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6)

时间:2012-02-22 14:28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
【发布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